为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居民负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05号)精神,决定降低我县房屋转让手续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买卖形式的房屋转让,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商品房:住宅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征收,房改政策售房不收取手续费;非住宅由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2.存量房屋: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每平方米1.5元,其他住宅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非住宅由每平方米8元降为每平方米6元。
3.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卖方)承担,存量房屋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以继承、遗赠、婚姻关系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和硕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