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关于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2015-10-10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0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缴工作,根据《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9号)文件精神,现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如下:
     一、财政和发改部门通过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内容。
     二、各执收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包括收费明细项目、收费政策内容、收费标准等。
     三、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企业可拒绝缴纳,并可向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联系人:和硕县财政局国库科   斯琴   0996-5626953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曹文硕 0996-5627175
附件:2015年和硕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和硕县财政局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和硕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执收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及收费标准 备注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  
法院        
    2.诉讼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7]285号、新价非字[1998]50号  
质检        
    3.计量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财综[2002]22号、新财预[2003]1号、新计价费[2003]421号、新发改价费[2005]84号、新发改收费[2006]24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1计量检定 缴入地方国库 新发改收费[2007]1702号、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新发改收费[2010]1541号、新财非税[2011]4号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财综[2003]116号、新财预[2003]1号、新计价费[2003]692号、发改价格[2003]82号、新发改收费[2006]540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发展改革        
    5.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财综[2004]98号、财综[2004]56号  
国土资源        
    6.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  
    7.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新财预[2000]120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07]8号  
    8.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预[2003]1号  
    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新财预[2000]120号、新财综字[2000]95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0.征土地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政发[1985]89号、价费字[1992]597号、财预字[1994]37号、新政办[1994]11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计价格[2001]585号、新计价房[2002]470号、新财非税[2007]8号  
    11.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预[2003]1号  
    12.探矿权使用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40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13.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  
    1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务院令第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财建[2006]394号、新财建[2006]262号  
住房城乡建设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新政办[1994]116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新发改医价[2008]823号  
    16.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计价格[1999]1192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新财预[2009]202号  
    1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财预[2004]52号  
    18.白蚁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2]584号、新财预[2003]1号  
交通部门        
    19.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价非字[1998]68号  
农业部门        
    20.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新计价费[1996]42号、新财预[2003]1号、新财综[2004]5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农机部门        
    21.农机监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新财预[2000]120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新发改收费[2010]631号、新发改收费[2010]1954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畜牧部门        
    22.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新计价费[1996]42号、《动物防疫法》、新财预[200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新计价费[2004]108号、新财综[2004]5号、新发改收费[2008]240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新发改收费[2011]3656号  
    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新计价费[1996]42号、新价非字[1996]83号  
    23.草原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新财综字[1998]94号、新价非字[1999]3号、新政函[2010]91号、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  
    24.草原安置补助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5.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十一 林业部门        
    26.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新价非字[1992]132号、新财预[2000]120号、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新计价费[2000]1465号  
    27.森林植物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新价非字[1992]132号、新财预[2000]120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8.林权勘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新计价费[2001]1552号、新计价费[2003]420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9.林权证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新计价费[2001]1552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二 水利部门        
    30.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水政资字[1991]3号、价费字[1992]181号、新价非字[1992]92号、新政办[1992]100号、新政发[1992]125号、新价非字[1993]9号、财预字[1994]37号  
    31.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新政发[2000]45号、新财预[2003]1号、财综[2003]89号  
    3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新政发[2000]45号、新财预[2003]1号  
    33.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新计价费[2005]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新财非税[2010]3号  
十三 卫生部门        
    34.卫生监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新价非字[1996]96号、新财综字[1999]67号、新价非字[2000]51号、国办发[2002]57号、新财预[2004]52号  
    3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新财预[2004]52号  
十四 食品药品监督        
    3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新财预[2003]1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 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7.劳动能力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政办[1991]22号、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新发改收费[2009]799号  
涉企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3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新财非税[2007]1号、财综[2007]77号、新财非税[2008]17号  
  3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新财综[2002]74号、财综[2007]3号、新财非税[2007]1号  
  40. 育林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4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新财综[2003]28号、新财非税[2011]34号  
  42.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43.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函[2010]8号、新政发[2010]71号、新财非税[2010]3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5号、新政发[2011]24号、新财非税[2011]6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4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新政发[2005]98号、新政办发[2008]73号、新政办发[2008]215号  
  4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新政办发[2006]88号、新发改医价[2006]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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