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我县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等涉及2个部门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农林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2.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和硕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