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根据财税【2016】79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括:“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登记费-地籍测绘费”、“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工本费”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和硕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收费时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核拨。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和硕县财政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