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社区就业援助金
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提供3000元前期资金,以解决创业初期资金及物质需求,如:房租、经营必需物质等,以促进他们就业创业。社区就业援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援助对象:具有我州城镇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2)“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享受低保的城镇失业人员;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7)未就业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申请社区就业援助金的项目范围:由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从事的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果蔬零售、小饭桌、早夜市、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玉石加工、地毯编织、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网店、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申请社区就业援助金所需材料:
(1)自主创业的必须是当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利项目,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提供由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的证明;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自治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7)申请人农信社银行卡复印件(附户主姓名)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