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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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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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人民政府“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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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规章】《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列入公务员范围内七类机关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公务员管理股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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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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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规章】《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 |
公务员管理股 |
向社会公开 |
158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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