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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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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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6月11日印发)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
企业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6 |
收费依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2007]157号)。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4、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1预存。
5、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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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更改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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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政办发〔2012〕436号)(三)社会保险股。负责国家、自治区工资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资金政策;负责工资年报统计、工资关系接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资统发审核、工龄核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2、《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 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 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 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 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 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 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 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 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 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 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 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 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 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 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 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 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 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股 |
向社会公开 |
1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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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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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规章】1、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2、《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一、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内,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工作人员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体弱多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准予退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六、审批程序(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方案,认真填写《花名册》、《汇总表》,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二)中央驻疆单位增加离退休非(退职生活费)由自治区负责审批的,其增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股 |
向社会公开 |
24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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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资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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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工资。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2.晋升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几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3.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
机关、参照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称和机关技术工人、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股 |
向社会公开 |
24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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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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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5号) 五、资金监管(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
2、《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二、优化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培训机构的基础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州、市《年度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目录》,引导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群体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从本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目录中选择不超过10个职业(工种)、县(市)每年从本地区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目录中选择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确定培训技能等级,在落实就业意向和用工去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企业作为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按现行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补贴。
3、《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六、工作要求(三)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各地、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培训、考核及培训补贴统计上报等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填报《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报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度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对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度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 |
就业培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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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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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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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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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20号)第六条: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的审核小组对职业中介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按季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审批部门支付职业介绍补贴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第七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签收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复核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
职业中介机构 |
就业培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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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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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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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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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9号)第三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相关资料,经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岗位补贴的审批、复核及拨付期限。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岗位补贴,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申领和发放岗位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跨发证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其应享受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 |
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招录的,由相关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的,符合条件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
就业培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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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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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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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第三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新疆籍员工 |
就业培训股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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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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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审核认定并审批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乡镇)劳动保障站所送达审批结果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4.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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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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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1、《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企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聘任工作的通知》(新人职字﹝1991﹞256号)一、对国家教委承认,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所学专业技术岗位或生产第一线锻炼见习期满,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其德、能、勤、绩及时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即可初次确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四、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初次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获得党校学历者,在乡镇或四类以下地区的县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全日制普通大、中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
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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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的通知》新价非字〔1991〕66号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费用按以收抵支的原则,采取一次性收费办法解决。其收费标准为:每申报评审为一名高级职务收费由80元提为150元,中级职务收费由36元提为80元;初级职务定为40元。以上收费标准中均含证照费。评审费由各主管职改办安排评审会使用。收费标准: 初定职费40元,其他费用6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80元,其他费用300元;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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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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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四、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劳社监字〔2008〕2号)二、认真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中央驻疆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应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实施动态管理。 |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68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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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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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规章】1、《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用人单位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49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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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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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补缴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或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可视同交费年限。4、过渡性调节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35×R。n代表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R代表过渡性调节金计发系数。其中,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对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已也按老办法标准工资封定在1992年底,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增资部分先增35元后,余额按40%核增计发养老金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但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本办法的,也可改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企业自行确定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其高于本办法的部分是否继续发给,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负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二、补费办法2、补费比例:中断缴费期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一般应按同期国有企业缴费比例(含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下同)进行补缴,但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录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在当地统一费率前,可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应以新政发[1998]98号文件下发之日为界限,实行分段补缴。其中,文件下发前按国有企业缴费比例补缴。已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如确定无力补缴的,可以允许,但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
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原费的原军队干部、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股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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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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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法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规章】《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 |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股 |
向社会公开 |
78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报送单位及个人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4.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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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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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管理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巴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的通知》(巴人社发〔2014〕490号)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2013年8月1日前退役军人实际服役年限,且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职工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3年8月1日以后退役军人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其他单位失业人员、2013年8月1日前退役军人实际服役年限,且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 |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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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登记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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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34号)五、其他事项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自治州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州教育局负责,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
组织或公民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73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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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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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并实施)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
组织或公民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38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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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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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担保机构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
在本地创业具有新疆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 |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8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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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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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规章】1、《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5号)
第六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
公务员 |
公务员管理股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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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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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6号)一、鉴于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自治区(不包含新疆建设兵团,下同)级统筹,因此,对具有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不含按《暂行办法》在我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在自治区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全部个人账户记录,不转移基金。且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征缴科 |
向社会公开 |
3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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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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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6号)四、已参加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的,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前,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基金随同转移。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出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建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为1996年10月1日(1996年10月1日以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应参保缴费时间为个人账户建账时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就业与其他省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也可比照本条规定与对方省区协商办理。 |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征缴科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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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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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规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
全体参保对象 |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46 |
无 |
保留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申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评审阶段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并评审出结果。 3.办结公示阶段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向各中评委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