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质量技术监督局(1-1)   计量仲裁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计量科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质量技术监督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申请书应写明的事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理由和要求,有关证据材料或实物,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计量仲裁双方的要求和理由,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检定阶段责任:一是应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后7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计量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二是告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三是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印章。
(3)仲裁阶段责任: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并告知其双方当事人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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