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 操作>>
|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质量技术监督局1-1 |
|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业务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奖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奖励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奖励,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