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0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3-1) | 对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班主任的奖励 | 【法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 全县教职工 | 教育股 思政股 | 向社会公开 | 586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教科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3.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和或监督不力;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评选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他人利益的;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3-2) | 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 全县教职工 | 教育股 教研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教科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3.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和或监督不力;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评选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他人利益的;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3-3) | 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
教育机构和个人 | 教育股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教科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3.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和或监督不力;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评选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他人利益的;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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