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26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1)   对教师申诉
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全县教职工 教育股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教科局  1、立案。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通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后应当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3、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5、裁决。教育主管部门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6、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2)   对学生申诉
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县域内学生 教育股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教科局  1、立案。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通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后应当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3、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5、裁决。教育主管部门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6、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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