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公告
发布:2016-08-03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7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15】13号)文件要求,主动应对经济新常态,激发实体经济活力,现将关于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1】35号)文件确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对缓征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全县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缓征期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和硕县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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