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2100-2018-0000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6
文 号 硕政办发〔2018〕24号 主 题 词 政府规章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环境保护 约谈 暂行办法 载体类型 其它
关于印发和硕县环境保护工作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环境保护工作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8515

 

(此件公开发布)

 

和硕县环境保护工作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环境保护约谈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部约谈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县人民政府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县环保局现场核查,或法人、自然人举报经县环保局核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县环保局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一)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

(二)落实自治州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进展缓慢或影响指标完成的。

(三)县级以上要求抓紧解决的环保问题而解决不到位、限期整改不力的。

(四)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引发媒体跟踪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公众反映强烈、群众反复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3次以上)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六)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企业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或恶意偷排各类污染物,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核辐射安全(含三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有关事项落实不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较突出的。

(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发生多次的。

(八)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等违法行为的。

(九)伪造监测数据和影响环境独立执法行为的。

(十)对上级环保督查整改落实不力的。

(十一)县委、政府认为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约谈可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列席。

第五条  县环保局提出约谈申请,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方、被约谈方、邀请参加方、时间、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的整改要求,经分管环保工作的县级领导会签,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批准约谈的提议,由县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形式印发,于约谈7个工作日前送达,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主持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和监管责任,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主持约谈方和邀请参加方就被约谈方的说明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做出评价,进一步提出要求。

(四)被约谈方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会签或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便函形式印发,印送被约谈方、抄送邀请参加方。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分。县环保局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并将约谈落实情况呈报县领导,由县环保局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约谈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落实整改承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所在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约谈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Copyright © 和www.det365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