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3200-2018-0000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08
文 号 硕政办发〔2018〕22号 主 题 词 重大工作部署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第二次 全国 污染源普查 载体类型 其它
关于印发和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856

 

(此件公开发布)

 

 

 

和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体会议自治州党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快推进和硕县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全面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分布情况,为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科学决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县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实施开展工作。20176月至20186月完成前期准备,启动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7月至12月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为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和硕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危险)废物或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和硕经济开发区)。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重点区域扬尘源,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所有入河(湖、库)排污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和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

5.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6.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工作步骤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进度安排为准。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2018年6月)。成立普查专项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普查试点、普查名录库建立、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

1.普查监测。县污普办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普查办的统一技术要求,完成县域内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等实施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未能监测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开展普查监测,并与州环境监测站做好衔接工作。监测实施单位需通过计量认证或通过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

2.建库。根据州普查机构补充上级下发的污染源名录;普查机构选聘员,实施现场确认,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

3.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分级组织实施辖区内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前期准备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1.入户调查(20187-9月)。借调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员负责担任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组织乡镇、村(社区)或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完成入户普查数据采集等现场工作。县污普办对全县普查工作进行指导、调度和督办,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2.质量评估(20187-12月)。县污染普查机构可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

3.建立数据库(20187-20196月)。组织实施普查表的录入与校核,建立普查数据库,并开展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审核。县污普办负责普查数据的汇总及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等宏观数据审核,并汇总上报;配合开展数据库修订工作。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20187-20196月)。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全面普查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阶段性验收考核。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12月)

1.成果汇编(20191-2月)。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2.验收考核(20193-7月)。迎接自治州组织的普查工作总结验收;对总结阶段工作建档造册,接受自治区、自治州总结验收考核,配合自治区、自治州完成国家抽查考核验收。

3.成果发布和表彰(20198-12月)。配合自治州按照程序要求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组织评选、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污普办对县域区内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的质量管理要求,负责县域内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普查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各乡镇、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和硕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落实工作任务。各乡镇、和硕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等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县污普办统一组织县本级和乡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员、数据录入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普查业务培训;并对全县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业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四)财政部门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五)县污普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要求制定和硕县普查技术方案,印发乡镇、和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查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和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普查职责分工

 

附件

 

和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制订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和培训,汇总和分析普查数据,负责普查工作验收、成果上报和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信息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商信委: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油品仓储、加油站信息调查。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县公安局:负责统计、整理和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及建筑场地、堆场等扬尘源普查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加气站基础信息等。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协助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指导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种植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畜牧业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指导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农机局:负责提供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类型、数量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火葬场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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