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15-5100-2018-00001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18-05-20
文 号 硕教科发〔2018〕36号 主 题 词 教育服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印发《和硕县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校外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1812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教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和硕县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0日

 

 

和硕县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校外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1812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教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中小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切和反响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范围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或无资质办学);超经营(业务)范围的校外培训机构(单位);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的行为;中小学校、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

三、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201852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年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20196月底前完成。

 四、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或家庭小作坊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五、治理分工

(一)各单位、中小学校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中小学校须明确,凡是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竞赛、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他部门审批无效。

(二)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有效联动,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统筹协调,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做好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补课”的全面摸查,配合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六、组织实施

(一)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稳妥推进。

(二)各相关部门要在权责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压实责任,专人负责,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并不断完善治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三)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硕县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设在县教科局教育股,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要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等公办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发挥好正面引领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服务,丰富广大中小学生课外生活。

(五)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加强舆情,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切实配合减负。要积极借鉴兄弟县市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并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

(六)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将联合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其作为对各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和硕县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996-562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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