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州清水河农场: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8〕3号)《关于开展自治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巴政发〔2018〕23号)要求,结合县域实际,现就我县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查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组织开展好和硕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好我县“十三五”规划,促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立足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实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开展的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县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8年3月1日—12月31日)组织筹备阶段: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组建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及业务培训,完成普查区划分,编制单位底册,完成摸底,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组织实施阶段:完成普查登记、质量验收、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审核及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三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总结收尾阶段: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和硕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编办、综治办,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商经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科局、交通运输局、文广局、卫计委、统计局等部门(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县委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教科局负责协调教育方面的事项。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普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保险等部门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组建普查队伍。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的阵地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切实稳定经济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和硕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足额保障,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乡镇、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格实行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县人民政府将严厉查处普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机制,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查数据抗干扰能力和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及新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落实普查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县人民政府将与各乡镇、部门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六)做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和www.det365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