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发布:2017-11-12 来源:和硕零距离   作者:  浏览量:16 

城乡居民朋友,为了使您进一步了解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1、缴费标准:2018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1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巴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核定资助代缴。

2、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参保缴费期。新参保本地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的,持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学校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如需银行代扣须签订银行代扣协议、提供银行卡或银行折子复印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州、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水平、诊断治疗设备限制无法确诊或治疗的(危重患者),由医疗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出具转诊意见,各县之间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级转往州级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逐级转诊。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危急重症患者除外),报销比例下浮2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收取标准。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支付;(2)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6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80%比例支付;(3)在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60%比例支付;(4)在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60%比例支付;(5)在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6)民政救助对象在县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住院起付线由民政部门全额支付,民政救助对象不再承担住院起付线。(7)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县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正常基础上提高5%。

5、重大疾病22类64种特殊重大疾病按病种限额费用标准结算,统筹支付比例为70%,重大疾病报销不设起付线,该类病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剩余3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赔付,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6、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按政策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起付线标准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1.5万元,支付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按60%的比例报销;5万元—8万元(含8万元)按65%的比例报销;8万元—12万元(含12万元)按75%的比例报销;12万元以上按80%的比例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分段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支付标准:

1)普通门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为9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8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5元;普通门诊实行三日量控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

(2)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16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血友病、癫痫、结核病、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艾滋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街道服务中心、站)不设置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县市级、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州三级定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门诊带药量注射剂不得超过二周,口服药不得超过一个月。

3)门诊大病。城乡居民门诊大病病种分为4种: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 门诊大病不设置起付线,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筹支付比例为70%,限额标准费用累计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艾滋病等有专项资金支持的病种,先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之后再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因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顺产300元、剖宫产1200元,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孕产妇因重症并发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比例予以支付。符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资金补助规定的,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再享受住院分娩专项资金补助。

9、不能报销的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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