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科森环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制的《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局务会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石材加工项目于2012年通过巴州环保局验收,现进行改扩建。该项目位于和硕县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综合园区,地理坐标:东经86°54′44″,北纬42°16′50″,占地面积33330m2,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堆场和环保工程,主要设备包括:路冶石自动流水线1条,翻板3台、红外线切锯8台,自动磨边机1台,龙门大切机20台,条石机5台,红外线中切机2台。年用花岗岩石料7200m3,年生产24万m2花岗岩板材。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
二、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采取设置围挡、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辆限速、封闭运输材料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营运期间抛光产生的废水用于切割、打磨工段用水、切割、打磨废水经二次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冬储夏灌,用于厂区绿化。
3、营运期喷淋切割、打磨、抛光等工段生产设备均设置在厂房内,项目循环沉淀池清掏后的石粉,定期清掏,外运至工业园区集中石粉填埋场进行填埋,填埋后覆土,石粉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加盖篷布,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4、选用低转速、节能型新设备,安装隔声罩或隔声墙、门窗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并做好厂区周围的绿化工作,确保营运过程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严禁随意丢弃或填埋;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全部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地表硬化及防渗、防遗撒措施;废边角料交由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6、加强厂区绿化,植树种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自觉维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和景观设施,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四、项目实施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配合环保部门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和硕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