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302-4200-2017-00019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7-11-25
文 号 硕环评价函〔2017〕190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

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科森环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制的《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局务会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和硕县川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平方米石材加工项目于2012年通过巴州环保局验收,现进行改扩建。该项目位于和硕县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综合园区,地理坐标:东经86°54′44″,北纬42°16′50″,占地面积33330m2,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堆场和环保工程,主要设备包括:路冶石自动流水线1条,翻板3台、红外线切锯8台,自动磨边机1台,龙门大切机20台,条石机5台,红外线中切机2台。年用花岗岩石料7200m3,年生产24万m2花岗岩板材。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

二、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采取设置围挡、定期洒水清扫、运输车辆限速、封闭运输材料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营运期间抛光产生的废水用于切割、打磨工段用水、切割、打磨废水经二次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冬储夏灌,用于厂区绿化。

3、营运期喷淋切割、打磨、抛光等工段生产设备均设置在厂房内,项目循环沉淀池清掏后的石粉,定期清掏,外运至工业园区集中石粉填埋场进行填埋,填埋后覆土,石粉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加盖篷布,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4、选用低转速、节能型新设备,安装隔声罩或隔声墙、门窗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并做好厂区周围的绿化工作,确保营运过程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严禁随意丢弃或填埋;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全部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地表硬化及防渗、防遗撒措施;废边角料交由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6、加强厂区绿化,植树种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自觉维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和景观设施,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四、项目实施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配合环保部门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和硕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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