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和硕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和硕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和www.det365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和www.det365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七、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国土、国资和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九、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依法于1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强化政府督查职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增加开会次数。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前分管副县长要将提请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在会上进行说明。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县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报告。
三十七、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县长审批。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十九、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参加。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受委托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在我县召开的全区(州)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全县或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不参加会议。如确需邀请乡镇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要尽量采取视频形式召开。
四十二、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县长签发。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专网行文上报。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十九、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开和硕学习、考察和出差等,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和硕学习、考察和出差等,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涉及外宾访问、考察等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县长批准。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提升能力建设,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民生先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各类接待中,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