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县委决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例会以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六)上级机关需要我县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策;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含转办的“州长信箱”“县长信箱”);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的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经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进行登记。
(二)督查通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督查跟踪。对转至承办部门的督查事项,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检查,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要及时催办,限期办结。县人民政府定期听取各承办部门办理情况汇报。
(四)督查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地形成督查事项办结情况报告,对挂“硕政督字”类督办事项办结报告需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挂“硕政办查”类督办事项办结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四、办结时限
(一)对登记备案的督办事项坚决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
(二)没有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
(三)办理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由办理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特事特办、随办随报;
(五)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并提出延期时限,延期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督查“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做到不延误、不搁置;涉及部门间协同推进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特点,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扎实而有力的工作,把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抓出成效。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紧抓在手中,落实在行动上。要深入工作一线,采取实地查看、走访了解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准确掌握最新动态,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找准影响工作落实的矛盾和问题,做到在督查中调研,在调研中督查。
六、责任追究
(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每月定期进行通报。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完成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同志与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并经催办无果的;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牵头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助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互相推诿、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将政务督查工作与我县各乡镇、各部门绩效考评挂钩,对政务督查工作落实不力,全年通报2次以上(包含2次)的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县人民政府将以书面形式函告县绩效办,原则上取消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