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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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个人
审批内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兽药;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兽药的理化性质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措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兽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行政大厅初审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现场审核表、巴州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经营企业(个体)书面申请报告
5、经营企业(个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7、技术负责人兽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部门从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复审)
9、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核准的“预留名”复印件
1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店内、库房照片复印件
12、店外、店内平面设计图
13、仪器设备清单
14、兽医经营企业自律承诺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15、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上报等其他管理制度
16、试卷一份
办理流程 1、行政大厅初审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现场审核表、巴州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经营企业(个体)书面申请报告
5、经营企业(个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7、技术负责人兽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部门从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复审)
9、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核准的“预留名”复印件
1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店内、库房照片复印件
12、店外、店内平面设计图
13、仪器设备清单
14、兽医经营企业自律承诺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15、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上报等其他管理制度
16、试卷一份
告知方式 窗口或电话告知
办理期限 20工作日
受理单位 和硕县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 0996-5624537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0号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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