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审批对象 | 企业、单位、个人 |
审批内容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
申请条件 |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兽药;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兽药的理化性质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措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兽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行政大厅初审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现场审核表、巴州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经营企业(个体)书面申请报告 5、经营企业(个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7、技术负责人兽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部门从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复审) 9、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核准的“预留名”复印件 1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店内、库房照片复印件 12、店外、店内平面设计图 13、仪器设备清单 14、兽医经营企业自律承诺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15、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上报等其他管理制度 16、试卷一份 |
办理流程 | 1、行政大厅初审表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现场审核表、巴州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4、经营企业(个体)书面申请报告 5、经营企业(个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7、技术负责人兽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州畜牧兽医专业技术部门从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复审) 9、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核准的“预留名”复印件 10、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店内、库房照片复印件 12、店外、店内平面设计图 13、仪器设备清单 14、兽医经营企业自律承诺书、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15、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上报等其他管理制度 16、试卷一份 |
告知方式 | 窗口或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畜牧兽医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537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0号畜牧兽医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