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二条 法制办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经法制办审核确认。
第三条 法制办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巴政办[2008]57号)文件规定,开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及清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机构根据《和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相关要求,一般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遵循《和硕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及《和硕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经“双审”签批后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硕县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