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 |
审批对象 | 药品经营企业 |
审批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申请条件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2017年底逐步替代为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
办理材料 | 1、填写《巴州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 2、填写《申办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简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填写; 3、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聘用文件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户籍不在拟设企业注册地址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企业拟设经营场所和药品仓库(设置仓库的企业提供)的具体《地理位置图》; 5、提交《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性保证书》 6、提交《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未在其它单位兼职保证书》、《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7、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申请开办药店提供证明材料登记表 |
办理流程 |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通知企业筹建→企业筹建→企业验收申请→窗口验收受理→现场检查→许可发证。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265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资料下载 | 药品经营许可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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