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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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
审批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
审批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2017年底逐步替代为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办理材料 1、填写《巴州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
2、填写《申办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简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填写;
3、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聘用文件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户籍不在拟设企业注册地址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企业拟设经营场所和药品仓库(设置仓库的企业提供)的具体《地理位置图》;
5、提交《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性保证书》
6、提交《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未在其它单位兼职保证书》、《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7、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申请开办药店提供证明材料登记表
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通知企业筹建→企业筹建→企业验收申请→窗口验收受理→现场检查→许可发证。
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96-5622652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料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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