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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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审批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首次申请许可或增加食品类别的,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九)法律法规、审查细则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管理的食品生产,还应当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申请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和硕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和硕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决定是否受理,资料齐全发放受理通知书。 资料不齐全,5个工作日由申报企业补充资料,逾期或者资料不正确,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现场检查。由食品生产监管科抽调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5、审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6、发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准予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告知方式 和硕县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96-5622652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资料下载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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