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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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审批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办
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示意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说明材料。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加工经营场所在500m2以上(大型餐饮以上)或者就餐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还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审批(详细附后)
告知方式 电话
办理期限 自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和现场核查后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受理单位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96-5622652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资料下载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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