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审批内容 | 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办 |
设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审批(详细附后) |
告知方式 | 电话 |
办理期限 | 自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和现场核查后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265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资料下载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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