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教师(初中、小学、幼儿园)资格认定 |
审批对象 | 个人 |
审批内容 | 教师资格认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三十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民族汉考(MHK):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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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①网上下载并填写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汉语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2份(此表从网上下载打印); ⑦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⑧近期、同一底版、免冠、彩色照片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申请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981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春季(3月10日—6月30日)秋季(9月12日—12月10日)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11办公室 |
资料下载 | 教师资格证申请表、思想政治审查表 |
教师(初中、小学、幼儿园)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