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3.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和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