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2018年参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10元/年/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人均补贴不低于414元,州财政人均补贴30元,县财政人均补贴18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巴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核定资助代缴。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参保缴费期。新参保本地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的,持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学校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如需银行代扣须签订银行代扣协议、提供银行卡或银行折子复印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州、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水平、诊断治疗设备限制无法确诊或治疗的(危重患者),由医疗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出具转诊意见,各县之间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级转往州级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逐级转诊。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危急重症患者除外),报销比例下浮2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收取标准: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支付;
(2)在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6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80%比例支付;
(3)在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60%比例支付;
(4)在州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60%比例支付;
(5)在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费用政策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
(6)民政救助对象在县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住院起付线由民政部门全额支付,民政救助对象不再承担住院起付线;
(7)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县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正常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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