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发布:2017-12-0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4 
和硕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县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3-1)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2004年7月26日);第二条(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第二条: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对上述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
 
企业 行政办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1、核查阶段责任: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2、受理阶段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3、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4、备案后管理阶段责任: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如下情形的,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消项目备案证并予以公告。
2、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审查事项;不得以备案为名,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备案时限。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和硕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县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3-2)   酒类零售业务的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在2006年12月26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
【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企业 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如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的;
12、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和硕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县商务和信息化委员会(3-3)   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备案  
【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企业 行政办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1、核查阶段责任: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2、受理阶段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3、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4、备案后管理阶段责任: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如下情形的,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消项目备案证并予以公告。
2、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审查事项;不得以备案为名,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备案时限。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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