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裁决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0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县水利局(1-1)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仲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 水政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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