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6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和硕县畜牧兽医局(1-1) | 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重大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或公民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畜牧兽医局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事项、范围奖励额度与办法。 2.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举报或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3.审查阶段:对举报事项事实进行查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走访、取证,根据举报查证事实,提出奖励意见。 4.决定阶段:查证属实的将奖励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据决定制作奖励文书;给予奖励。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权限实施强制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造成行政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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