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8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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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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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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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广播影视综合股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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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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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实施。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广播影视综合股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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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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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6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广播影视综合股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保留 |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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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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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评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对评定为合格且表现突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广播影视综合股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保留 |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退回申请。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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