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2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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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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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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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
公民 |
财务室、食品安全执法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举报中心对群众、组织、上级交办、其它单位转办的属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依职能转各科室办理。
2.核实责任:对接收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实结果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回复责任: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5.决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申请时行审查,做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按审批程序实施;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6.经费保障:每年底应提出投诉举报奖励资金预算报财政批复。
7.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三)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六)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七)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九)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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