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国家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 操作>>
|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1-1 |
|
对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规章】《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国税局 |
1.受理阶段: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请。
2.审核阶段:对举报事实进行核实,审核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3.处置阶段: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不按规定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奖励申请的; 2.不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的; 3.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不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