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7 操作>>
|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4-1) |
|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管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2011年6月30日修订 第四条和第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至一百零二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至第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第八条至第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公布,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第八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发【1986】90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588号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9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9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9号令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
3.送达阶段:制发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管,对各类减免事项进行案头分析、必要时实地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3.对减免税跟踪管理不到位的。 4.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4-2) |
|
执行税收优先权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稽查局 、和硕县地税局税务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 |
1、行使阶段责任:当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应当行使税收优先权。当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行使税收优先权;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不按规定认定税款与债权、担保财产、罚款、违法所得先后顺序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4-3) |
|
核定应纳税额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税务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 |
1.调查环节:对具有核定征收情形的纳税人,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2.决定阶段: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向社会公开。 3.复核阶段:纳税人对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重新调查复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具有核定税额情形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 2.对不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税额的; 3.核定应纳税额不公平、公正的; 4.在核定应纳税额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核定应纳税额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4-4) |
|
欠税公告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规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第六条第三款: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综合业务科、税务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地方税务局 |
1.立项环节:对有欠税的纳税人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符合公告条件拟进行公告的纳税人名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及时进行核实,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3.决定公布阶段:公告的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税进行催缴,加收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入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欠税数额核实不清的; 2.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3.超出公告范围公告的; 4.泄露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