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和硕县气象局(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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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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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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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阶段: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2.对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按规定及时转报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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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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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外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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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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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2.对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按规定及时转报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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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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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实。
3.转报阶段:按照规定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送达阶段:送达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结果材料。对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5.事后阶段:对申请人开展相关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对各类材料进行归档并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2.对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按规定及时转报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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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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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颁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第570号令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颁布实施)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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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2.对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按规定及时转报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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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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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12号令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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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审核结论,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合格的书面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2.对符合大气本地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按规定及时转报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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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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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通过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颁布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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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受理阶段: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阶段: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事后阶段: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的。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
3.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被检查人员或单位合法权益的;
4.在检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的。
5.在检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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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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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570号颁布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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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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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气象局 |
1.检查阶段: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移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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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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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348号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检查阶段: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作业过程和年检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移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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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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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3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颁布实施)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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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移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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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学会认定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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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检查阶段:对气象学会开展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移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和硕县气象局(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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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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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颁布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颁布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和硕县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气象局 |
1.检查阶段: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移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