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15-3100-2017-00001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17-11-19
文 号 主 题 词 政策法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载体类型 其它
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有关政策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3.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强制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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