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审批对象 | 个人 |
审批内容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
设定依据 |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人社发【2011】8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
申请条件 |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5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
办理材料 |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1式2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由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保保障站核实并公示(5个工作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审核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113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3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