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
审批对象 | 个人 |
审批内容 |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
设定依据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巴人社【2012】107号) 《关于自治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巴人社发【2015】104号) |
申请条件 |
1.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进行了失业登记; 2.转业退役军人的应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3.大中专毕业生应为持有毕业证等有效证件; 4.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5.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1.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寸免冠照片; 3.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认定表; 5.店铺、房租合同; 6.担保人工资证明;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及个人照片均为1式4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根据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符合条件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表格进行初审盖章→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报县(市)人社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考察并审核→符合条件签订担保贷款协议书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个月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 |
联系电话 | 0996-56113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3室 |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