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援助金 |
审批对象 | 个人 |
审批内容 | 就业援助金 |
设定依据 |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字【2010】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 |
申请条件 |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方失业家庭成员; 2.“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及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享受低保的城镇失业人员;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城镇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因指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7.未就业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就业援助金,以解决创业初期资金及物质需求。 |
办理材料 |
1.《和硕县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需是当年登记注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6.自主创业的必须是当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利项目,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提供由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的证明; (注:上述资料复印件均为1式4份) |
办理流程 | 本人向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初审,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审核→乡镇(街道)就业援助金审核领导小组(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公示→发放援助金备案。 |
告知方式 | 电话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1133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3室 |
就业援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