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审批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7、《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0、其他相关规定 |
申请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申请报告; 4、不动产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房屋测绘成果及宗地界址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变更的; 6、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7、不动产询问笔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权属核实,审查人员核查房地关联等相关图件资料,如无关联可进行时调查或询问,实地调查需辖区不动产登记站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同调查指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地关联及其他相关权利关联; 3、对权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权属纠纷的申请登记,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4、对受理报件进行电子扫描; 5、将受理报件(电子)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完成后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6、缴费7、将电子、纸质资料、缴费凭证、报送初审、复审、登薄、发证、归档 |
告知方式 | 不动产登记窗口或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联系电话 | 0996-562763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要求,(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三)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