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 |
审批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设定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合法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3、工可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4、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7、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更正的,由窗口服务人员(经办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勘查核实;4、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
告知方式 | 窗口或电话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2624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开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