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审批内容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设定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卫生管理制度,5、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6、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7、主要制水设备清单,8、水质检验设备及自检项目,9、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10、 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1、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卫生管理制度,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总平面图、水箱所在层平面图、管道布置和透视图等,6、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7、水质卫生检验报告,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资料审查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审查 (1)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对供水单位的制水、供水设施等进行现场卫生审核、查验,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2)对资料和现场符合条件的,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许可证的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 (四)决定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颁证告知 (1)许可项目承办人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告知方式 | 当面一次性告知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卫生监督所 |
联系电话 | 0996-5627565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石材大道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