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及执业登记 |
审批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审批内容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及执业登记 |
设定依据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办: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
办理材料 | (一)注册登记(一式三份)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3、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4、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到和硕县卫计委医政科递交相关申办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打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件凭证》交申请人。 2、审核、批准: 医疗机构新开、变更、校验、注销、遗失补办申请资料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批准。 3、领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后,申请人到卫计委医政科制、领证件。 |
告知方式 | 书面告知 |
办理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996--562260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医政科 |
资料下载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及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