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执业医师注册登记 |
审批对象 |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个人 |
审批内容 | 权限内执业医师注册登记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二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申请条件 | (一)提出申请的医师必须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和硕县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工作;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材料 |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审核表1张,体检表1张,另1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三)《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四)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五)县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六)拟聘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向和硕县卫计委递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
告知方式 | 当面告知 |
办理期限 | 30个法定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996--5622602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医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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