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审批对象 | 一般纳税人 |
审批内容 |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0万元的。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 |
申请条件 |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
办理材料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单(税务机关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
办理流程 |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审查 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4.公示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02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