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审批内容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附件1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全文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办理材料 |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
办理流程 |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核准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3.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4.公示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02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每月申报期前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