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审批对象 | 一般纳税人 |
审批内容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办理材料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
办理流程 |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审查 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发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4.公示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02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