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审批对象 | 对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人 |
审批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办理材料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
办理流程 |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提供的相关证据,调整其原核定的应纳税额。 3.送达 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 4.公示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
告知方式 | 电话告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 |
联系电话 | 0996-562402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