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程序 |
审批对象 | 个人 |
审批内容 | 再生育审批程序 |
设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
申请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妇 |
办理材料 | 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两寸两张合影照片,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村(居)委会和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申请人关于婚育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5、村(居)委会计生办对准备上报的申请再生育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10天,群众没有意见的上报乡级计生办; 6、乡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签章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再生育管理小组进行审批并报州计生委备案; 7、县级计生委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乡级计生办; 8、乡级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和《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村(居)委会计生办; 9、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和《特殊照顾生服务证》送达到育龄夫妻手中。 |
告知方式 | 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和《特殊照顾生服务证》送达到育龄夫妻手中。 |
办理期限 |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再生育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受理单位 | 和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996-5621711 0996-5622028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项目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
办理地点 | 和硕县团结西路321号 |
再生育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