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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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 个人
审批内容 再生育审批程序
设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妇
办理材料 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两寸两张合影照片,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村(居)委会和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申请人关于婚育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5、村(居)委会计生办对准备上报的申请再生育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10天,群众没有意见的上报乡级计生办;
6、乡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签章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再生育管理小组进行审批并报州计生委备案;
7、县级计生委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乡级计生办;
8、乡级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和《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村(居)委会计生办;
9、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和《特殊照顾生服务证》送达到育龄夫妻手中。
告知方式 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和《特殊照顾生服务证》送达到育龄夫妻手中。
办理期限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再生育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 和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 0996-5621711      0996-5622028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和硕县团结西路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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